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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买二手房怎么防止''炒楼客''

发表于2009-04-15
 购房人邓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产,邓先生看完屋后很有兴趣,要求经纪约业主一起协商有关购房事宜。于是经纪约邓先生与“业主”高先生协商并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后邓先生偶然发现该房产真正业主是林女士,而高先生则是与林女士签定买卖合同但未完成交易的买家,林女士与高先生的买卖亦是由该中介公司促成的;高先生通过炒楼赚取了2万元的差价。邓先生知道后非常气愤,指责××公司隐瞒真实情况,串通炒家高先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公司却表示并未隐瞒真实情况,经纪在促成交易时已告知邓先生高先生的身份等情况,并要求邓先生继续履行与高先生的买卖合同;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详析:

   1.在这个案例中,就购房者邓先生来说,由于购买房屋涉及较大款项的支出,为保障投入资金的安全,邓先生在签合同前应慎重,首先应到房管部门查清楚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清楚房屋的基本情况或要求中介公司提供该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给自己看;其次,在合同中时注意写好保护自已的条款,将中介公司或业主的口头承诺明确写入合同(如保证业主拥有合法完整的产权,房屋安全质量等条款),以便在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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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中介公司方面来说,中介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利用自已的优势,如信息灵通、熟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专业意见,提醒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做好买卖双方的“军师”。中介公司做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桥梁,应当在买卖过程中如实介绍有关情况给买卖双方,为其出谋划策,提出最优的卖(购)房方案,而不应为促成交易、多收中介费而存在隐瞒或误导购房者的心理,进而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损害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公司名誉。更不可串通“炒楼客”,损害购房者利益。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评析:凡是业主不出现,代理人出面签约的十有八九可能存在吃差价的形象,中介吃差价非常普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之一。我认为,对付吃差价现象,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经纪方或者卖方吃差价的,差价归买方所有,并且承担买方诉讼的律师费;经纪方或者买方吃差价的,差价归卖方所有,并且承担卖方诉讼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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