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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山亚洲广场案开庭 物业讨68万管理费

发表于2012-07-13

昨日,吉泰物业状告亚洲广场1- 5层两名业主拖欠68万元物管费案在沙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物管费标准、维修基金等三方面存在巨大争议。经过近4个小时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

昨日庭审,作为第二被告的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未派人到场,法庭仅审理了吉泰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吉泰)状告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实业)一案。原告要求信联实业支付从2010年8月1日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合计48万多元,同时要求信联实业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滞纳金约40多万元。信联实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同时调整物管费支付标准。

发表于2012-07-13

争论

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昨日,被告方信联实业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透露,信联实业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吉泰物业与亚洲广场第二届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表示怀疑。

被告代理律师说,作为被告的两名业主,拥有亚洲广场1-5层商业楼,合计1.5万多平方米的物业,占该项目的1/3左右,但两业主都没有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他认为,两名业主至少应该在业委会成员中占据3个投票名额。被告代理律师说:“没有签字,表明两名业主对引进吉泰物业一直持不同看法。”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2010年新颁布的业主委员会相关条例,投票名额应按业主数目计算而不是根据占有建筑物面积大小来算。她同时说,法院也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表示了确定。

据了解,5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审定认为,亚洲广场第二届业委会与吉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正确。被告代理律师说:“我们已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希望再次审理。”

发表于2012-07-13

停业收取1.5元/㎡物管费

原告认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1.5元/㎡,1.1多万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费,合计42万多元。被告方认为,物业公司进驻前,1-5层商业楼进入停业期,一直未营业,按1 .5元/㎡收取物管费过高。被告代理律师说:“吉泰进驻前的物业公司,都是按照0.53元/㎡收取物管费的。”

被告代理律师说,1-5层商业楼与6楼以上的住户几乎完全分开,连入户通道都不在一起,吉泰物业没有提供过什么物业服务。被告代理律师说:“他就派了两个保安看着住户的入户大门,就说要收取物业管理费。”

原告代理律师回应说,物业公司曾对楼梯间电灯、电梯维护、下水道疏通、供水、通电等方面做过或大或小的维护。对此,被告不予承认。

发表于2012-07-13

滞纳金高过物管费和维修基金

对于原告要求的维修基金5 .6万多元,被告认为,维修基金应该由业委会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无此权限。被告代理律师说:“他们就没进行过维修,也没有财务公开,怎么还收取维修基金?”原告则称,维修基金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收取的。

此外,原告要求支付40多万滞纳金。被告申述说,滞纳金已高于物管费和维修基金总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滞纳金不能高于总费用的30%,对此表示异议。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要求支付的48万多元物管费和维修基金并非公司损失。她说:“公司损失不可估量,收取滞纳金只是希望能弥补部分损失。”

整个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围绕物业服务合同、物管费标准、维修基金等问题激烈争论,未能达成共识,法院也未当庭宣判。

发表于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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